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要求,2021年6月2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下放了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2023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进行了调整。我局按照部省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省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部署,为尽快实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一网通办”,特制定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郑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细则(试行)、《郑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现面向社会公示时间7天,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9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1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6521503@qq.com。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日
为了规范郑州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提高评审效率和评审质量,我局组织相关人员,研究特制定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2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发布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时间截止2023年11月9日,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二、意见反馈情况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面向社会公示时间为7天。截止2023年11月9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电子邮件等渠道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建议。
三、下一步工作
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相关要求,为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奠定了基础,下一步结合工作实际,将正式出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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