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统筹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和指导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拟定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和指导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按照职责指导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等“一书四证”。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检查地质勘查活动,指导监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合作。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六)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市林业局。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3.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管理办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跨县(市)及本级管理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统计、监测;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史志年鉴、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承担组织编制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

            (三)法规处。组织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郑州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审计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集约节约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指导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与流转工作;建立和指导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和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县(市)、上街区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按照职责指导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协调建设项目选址和开展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详细规划管理处。研究拟订有关详细规划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及备案;核发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论证及报批;负责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内容审查;负责组织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市政规划处。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和市政管线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审查批复工作;指导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建设工程(市政管线类)项目规划许可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二)交通规划处。负责统筹协调郑州大都市区综合交通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各类交通专项规划;负责市内五区及跨区域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交通)的组织编制和审查;负责市内五区及跨区域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加气(充电)站、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的规划条件、工程方案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三)城市设计处。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研究及拟订城市设计相关政策;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查;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与审查;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地块城市设计方案审查。

            (十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牵头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五)耕地保护监督处。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六)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并负责和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及权属管理工作;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七)地质矿产保护监督处。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检查地质勘查活动,指导督查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市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

            (十八)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测绘行业的统一管理;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地理信息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和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测绘项目备案制度;负责地图涉密内容审核;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申报与信用管理;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九)总师办。负责牵头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负责拟订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承担学术交流活动。

            (二十)科技信息处。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城市建设档案行业管理政策;负责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的公开公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并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智慧城市建设工作。

            (二十一)重点项目保障办公室。负责督促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态势;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协调工作机制。 

            (二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的协调工作;办理建设项目“一书三证”、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出让、划拨事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工作;负责办理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工作;负责“自贸区”郑州片区范围内相应权限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事项的对接、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三)建设项目监管处。负责制定综合验收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对局承担的综合验收项目进行监管;负责协调开展土地供应后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已核发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和申报综合验收前的规划核验(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和指导市局审批项目的规划核验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四)督察执法处。贯彻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测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区域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土地、矿产、测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二十五)信访处。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拟订突发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二十六)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组织宣传处。协助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和统战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负责全局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规定负责干部选任、调配、监督工作;负责并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招录、招聘工作;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1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郑州市自然资源总督察1名,总工程师2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2名。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 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