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1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表1)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见附表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9日
附表1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
1 | 测绘资质单位检查和测绘质量检查 | 1.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单位具备有法人资格和从事测绘活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情况等。 2.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体系、信息安全保密体系等情况。 3.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5.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6.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落实情况,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 7.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 核查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备有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三、《基础测绘条例》( 2009 年 国务院令第 556 号) 第十七条: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
2 | 测绘成果管理监督抽查 | 1.是否有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2.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存储、传输、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是否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丢失泄密隐患情况。 3.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是否有未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资质单位,涉密测绘成果领取单位,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 一般 检查 事项 | 现场 检查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规划性审查 | 1.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是否符合保护耕地制度。 4是否符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 以划拨形式供地的项目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4 | 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项目抽查检查 | 1.测绘单位出具的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现场是否一致; | 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单位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委托第三方复测 | 交通处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5 | 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项目抽查检查 | 1.测绘单位出具的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施工跟踪测绘成果与现场是否一致; 2.测绘单位出具的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施工跟踪测绘成果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真实。 | 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委托 第三方 复测 | 市政处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6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抽查检查 | 1.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与现场是否一致。 2.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真实。 | 承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的测绘单位及核实测绘成果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委托第三方复测、实地核查 | 建设项目监管处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一)现状竣工图及成果报告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放验线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核实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7 |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监督 检查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控规编制单位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书面 检查 | 详细规划管理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8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监督 检查
| 控规修改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规定。
| 控规修改编制单位 | 一般 检查 事项 | 书面 检查 | 详细规划管理处 |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利益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的。 |
9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有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 矿业权人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矿产资源保护 监督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矿产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接受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10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 1.矿山企业所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使用情况,基金是否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2.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方案),是否按照《方案》中规定的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任务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任务; 3.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方案》规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履行了恢复治理义务。 | 矿业权人 | 一般 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 《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附表2.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牵头 处室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时间 |
1 | 测绘资质 单位检查和测绘质量 检查 | 1.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单位具备有法人资格和从事测绘活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情况等。 2.测绘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体系、信息安全保密体系等情况。 3.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4.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 5.测绘资质单位履行测绘义务、测绘活动遵守测绘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6.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落实情况,过程质量控制及最终成果质量检验情况。 7.成果质量信息报送情况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 | 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 | 一年一次 | 每次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1日前 |
2 | 测绘成果管理监督抽查 | 1.是否有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2.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生产、保管、存储、传输、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是否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丢失泄密隐患情况。 3.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及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是否有未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 | 乙级及以下 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 事项 | 现场检查
| 一年一次 | 每次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1日前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规划性审查 | 1.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是否符合保护耕地制度。 4是否符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 以划拨形式供地的项目 | 一般检查 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一年 一次 | 每次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1日前 |
4 | 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项目抽查检查 | 1.测绘单位出具的交通类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与现场是否一致; | 交通处 | 建设单位或个 | 一般检查事项 | 委托 | 一年 | 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1日前 |
5 | 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划核实项目抽查检查 | 1.测绘单位出具的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施工跟踪测绘成果与现场是否一致; 2.测绘单位出具的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施工跟踪测绘成果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真实。 | 市政处 | 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委托 第三方复测 | 一年 一次 | 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1日前 |
6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抽查检查 | 1.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与现场是否一致。 2.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真实。 | 建设项目监管处 | 承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的测绘单位及核实测绘成果 | 一般检查事项 | 委托第三方复测、现场检查 | 一年 两次 | 每次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1日前 |
7 |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监督检查 |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详细规划管理处 | 控规编制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 检查 | 一年 一次 | 不低于5% 不超过20% | 2021年12月31日前 |
8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监督检查 | 控规修改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规定。
| 详细规划管理处 | 编制控规修改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 检查 | 一年 一次 | 不低于5% 不超过20% | 2021年12月31日前 |
9 |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有关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 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一年 一次 | 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0日前 |
10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 1.矿山企业所建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提取使用情况,基金是否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2.矿山企业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方案),是否按照《方案》中规定的年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任务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任务; 3.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方案》规定的年度治理任务履行了恢复治理义务。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 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一年 一次 | 不低于5% | 2021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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