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3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5-17 14:59:44  

当事人:

名称:郑州金色阳光清扫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文献

住所:荥阳市乔楼镇张王庄村张南组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对郑州金色阳光清扫绿化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违法占用荥阳市乔楼镇、崔庙镇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7月,你单位在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乔楼镇张王庄村、冢子岗村、崔庙镇项沟村集体土地(经营“金色阳光弃土场”过程中超出批准面积)66770.5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34231.61平方米,其他土地32538.96平方米,均不符合荥阳市乡镇<2010-2020>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建设弃土消纳场(其中建房屋及硬化路面394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上述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土地违法案件笔录;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勘测测笔录、宗地图;6、违法占地地类情况表、土地利现状图、规划图;7、经营权出让合同;8、违法现场照片。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郑国土资文〔2013〕1299号)“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元罚款”的有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自然资罚先告字〔2021〕第C-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自然资罚听告字〔2021〕第C-04号)。根据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时依法组织该案听证会议。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内容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经复核,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此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6770.57平方米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9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4231.6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026948.30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32538.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325389.60元;罚款共计:1352337.90元(壹佰叁拾伍万贰仟叁佰叁拾柒元玖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占礼、薛迟

电 话:0371-61172758

地 址:郑州市淮河路西路11号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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