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自然资罚决字〔2021〕第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1-14 11:06:42  

当事人:

名称: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乐甫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对郑州金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07年5月,你单位在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建设用地833.60平方米(不符合金水区乡级<1997-20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屋(建筑物面积570.40平方米;硬化面积241.2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笔录;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现场勘测笔录及宗地图;5、违法占地地类情况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6、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拍摄的违法现场照片;7、《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合同》。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通知》(郑国土资文〔2013〕1299号)“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有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自然资罚先告字〔2020〕第C-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自然资罚听告字〔2020〕第C-03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此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应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33.60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11.6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833.6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共计:2500.8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捌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培稳、薛迟

电 话:0371-61172758

地 址:郑州市淮河路西路11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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