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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马老师的回复: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关于住宅设备平台的咨询我局已收悉,相关技术指标如下: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其中条款“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中明确规定“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不计算建筑面积。条文说明中明确显示:“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指附属在外围护结构的装饰、遮阳、设备平台等构(配)件。” 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中条款2.0.32明确规定室外设备平台为“房屋主体结构外,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等设备搁置检修平台。” 根据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建筑安全等因素,住宅设备平台不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不得改造。 特此回复,以供您参考。
总师办/马老师
再咨询:两个关键点:1.该设备阳台是在主体结构剪力墙以内,是内凹式阳台(非悬挑、非计算一半阴影面积的阳台),设备阳台完全处于外维护结构以内,不属于构(配)件,应是业主专有建筑面积部分 2.设备阳台就在主体结构内,而不是主体结构外,窗户并未超越主体结构外沿。3.封窗未影响建筑主体结构,未影响建筑安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次咨询是为物业以封窗变动使用用途为由不退装修押金,本人亦十分无奈,特此向咨询,希望能够体谅不易之处。
请再次回复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