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问题的通告(郑政通【2004】17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04-04-05 14:27:26  

2004年3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豫政土委【2004】64号),批准我市征用集体土地69.0164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1.郑花公路东、107国道西;

2.北环路南、信阳路西;

3.电厂路西、冉屯路北;

4.红旗路南、姚寨路西;

5.未来路东、未来大厦南;

6.陇海西路北、秦岭路西;

7.工人路西、航海路南;

8.长江路南、兴华南街东。

三、被征用土地村及面积

1.金水区柳林镇:王马庄村1.5129公顷,柳林村29.2787公顷,刘庄村7.2766公顷。

2.金水区庙李镇:庙李村2.1855公顷。

3.金水区丰产路办事处:常砦村0.5677公顷。

4.金水区未来路办事处:黑庄社区0.4477公顷。

5.中原区须水镇:柿园村0.3350公顷。

6.中原区大岗刘乡:小岗刘村1.4729公顷,后河芦村23.7796公顷。

7.二七区齐礼闫乡:黄岗寺村2.139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4年4月8日至2004年4月18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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