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郑政通[2016]42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7-01-04 10:59:11  
2016年10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918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0.881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丽水路南、中州大道西、杓袁南路北、杓袁东路东。
2.新城北路南、河村东街东。
3.郑港大道西、杨金路南、鸿宝路北。
4.同兴街南、曙光路东。
5.程炉路南、学院路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杓袁村8.0178公顷。
2.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河村1.0533公顷。
3.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任庄村1.6144公顷。
4.二七区马寨镇:杨寨社区6.3420公顷、马寨社区0.3114公顷、程炉社区3.542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至 2016年  11月18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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