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2012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郑政通〔2013〕30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3-06-13 03:18:37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郑州市2012年度第十一批乡镇
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郑政通〔2013〕30
 
 
2013年5月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2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615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4.9467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2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航海东路以南、二十二大街以西。
2.经北四路—南三环(第二十五大街)。
3.四港联动—第二十五大街(经南八路)。
4.经北四路—航海路(第二十二大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郑州经济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弓马庄村2.2496公顷、司赵村1.0716公顷、王士明村0.3446公顷。
2.郑州经济开发区京航办事处:大孙庄村6.0128公顷、大王庄村22.3475公顷、吴庄村2.9206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7月8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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