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实施201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郑政通[2012]43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2-11-08 04:45:4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1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1032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5.9223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实施2012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贾岗社区。
2.贾岗社区、贾陈村。
3.如意东路——北三环(龙湖中环路)。
4.七里河南路南、明理路东。
5.学理路南、后贾西街东。
6.动力南路南、博学路西。
7.潮河以南、四港联动以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郑东新区博学路办事处贾岗社区居民委员会8.3351公顷。
2.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金庄社区居民委员会4.6363公顷、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八里庙社区居民委员会5.9946公顷、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建城区0.6720公顷。
3.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贾陈村村民委员会0.9650公顷。
4.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白佛村村民委员会4.7906公顷、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穆庄村村民委员会29.7437公顷。
5.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经济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司赵村8.7560公顷、郑州经济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耿庄村2.029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2年11月23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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