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2]376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37.5551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马头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金水区。
2.惠济区。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村11.0762公顷。
2.金水区柳林镇:周庄村26.478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30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