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道107线郑州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11]482号),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24.896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国道107线郑州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任庄、小金庄、童寨村、马渡村、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贾陈村、徐庄村、柳园口村、陈三桥村、马楼村、刘江村、贾岗村、大贺庄。
2.石桥村、申庄村。
3.单庄村、王士明村、司赵村、营岗村、大王庄村。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任庄7.1725公顷、小金庄16.3316公顷、童寨村3.5152公顷、马渡村14.4367公顷、龙子湖街道办事处0.1923公顷、贾陈村4.6551公顷、徐庄村0.8265公顷、柳园口村0.0938公顷、陈三桥村14.4477公顷、马楼村0.2606公顷、刘江村0.0913公顷。
2.金水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贾岗村0.8814公顷。
3.金水区柳林镇:大贺庄2.6945公顷。
4.惠济区花园口镇:石桥村12.7594公顷、申庄村1.6710公顷。
5.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单庄村15.2657公顷、王士明村11.9963公顷、司赵村13.8979公顷。
6.管城回族区圃田乡:营岗村3.2381公顷、大王庄村0.4684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0月24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