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09〕35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9年度实施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薛夏北街南、博学路东;
2.薛夏南街南、小夏街东;
3.商鼎路南、莲湖路北;
4.圃田西路东、王新庄街南;
5.熊耳河路东、东风渠南;
6.金水路东、圃田西路南;
7.金水东路南、明理路西;
8.金水东路南、后贾西街西;
9.秋实街南、龙子湖东路东;
10.商都路北、商鼎路南;
11.商都路南、圃田西路东、圃田南路北、贾陈街西;
12.龙子湖东路东、秋实街北;
13.南三环北、第十三大街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龙子湖办事处:夏庄村19.7613公顷、姚桥村0.1833公顷、陈三桥村78.9547公顷、柳园口村1.6984公顷、马楼村33.1839公顷、时埂村43.3027公顷。
2.金水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贾岗村53.3954公顷、陈岗村1.4629公顷,庙张村1.5776公顷、金庄村21.7078公顷。
3.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小店村30.0573公顷、榆林村41.6678公顷、白佛村11.5120公顷、穆庄村12.7423公顷。
4.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营岗村40.1479公顷、二郎庙社区22.023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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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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