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龙湖地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通告 郑政通〔2009〕34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11-18 09:41:37  

郑政通〔200934


   
为加快郑东新区龙湖地区建设步伐,高起点、高标准开发建设龙湖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郑东新区龙湖地区规划区域内土地管理若干问题通告如下:
   
一、龙湖地区规划范围西起中州大道,东至107辅道,北起连霍高速公路,南至东风渠,总面积约40平方公里。市政府决定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严格控制,同时,由金水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上述区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全面普查登记。
   
二、将龙湖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城市管理范围,进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市、区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龙湖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建设、房产、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建设项目(含农民宅基地审批、建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及其用地,应符合郑东新区整体规划要求。龙湖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属于危房确需改造的,当事人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需维修的可进行维修加固,不得增加建筑面积。龙湖地区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市场一律取消。禁止非法占用龙湖地区土地办企业、建窑、建坟、挖砂、取土、开挖鱼塘、植树等。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在农用地上建造住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农业生产确需建设的农用设施报经市、区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建造临时设施,在批准的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自行拆除。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买卖、批租、转租或采取其他形式变相占用、开发龙湖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凡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欺骗手段使用土地,或违反规定私搭乱建、非法施工建设的,由执法部门配合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龙湖地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庄和村民,要自觉遵守和执行龙湖地区规划,积极支持配合龙湖地区的开发建设。市政府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滥用职权、违法批准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弄虚作假、突击批准集体或农民个人建造房屋及其他设施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由违反单位或个人承担。
   
特此通告。

 

○○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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