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8年度实施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9〕23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07-02 09:44:49  

郑政通〔200923


    20092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8年度实施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944)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81.8126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8年度实施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
新柳路南、丰庆北路西;
    2.
新柳路北、黄家庵路西;
    3.
杨君北路北、黄家庵北路西;
    4.
冉屯北路北、化肥东路东;
    5.
东风路南、电厂路东;
    6.
航海西路南、西三环东;
    7.
秦岭路西、淮河路北;
    8.
陇海铁路以北、商都路以南;
    9.
东风东路东、熊耳河路南;
    10.
航海西路北、桐柏路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
金水区庙李镇:二十里铺村6.0976公顷。
    2.
金水区柳林镇:柳林村5.3418公顷、王马庄村0.3387公顷。
    3.
金水区祭城镇:祭城村12.4624公顷、庙张村3.0993公顷、金庄村8.1370公顷、陈岗村0.6118公顷。
    4.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12.9709公顷。
    5.
中原区航海西路办事处:阎垌村11.4031公顷。
    6.
管城区圃田乡:东周村21.350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978200972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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