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09〕20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8年度实施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东风渠东、新柳路南;
2.东风路北、电厂路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13.8708公顷。
2.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6.1258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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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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