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09〕17号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霍国道主干线刘江至广武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函》(豫国土资函〔2009〕198号)精神,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86.7148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霍国道主干线刘江至广武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郑州市区北、中牟县界西、荥阳市界东、连霍高速公路沿线两侧。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庙李镇:杲村2.6123公顷。
2.金水区姚桥乡:夏庄3.7614公顷、姚桥村1.3303公顷、任庄村1.7315公顷、小金庄2.8090公顷、薛岗村0.3299公顷。
3.金水区祭城镇:小郭0.3111公顷、北录庄4.9162公顷。
4.金水区柳林镇:路寨村1.0954公顷、高皇寨村1.1828公顷、刘庄村0.7005公顷、杓袁村1.5585公顷、杨槐村1.7706公顷、大河村3.4047公顷、新庄村1.2342公顷、唐庄村0.6414公顷、徐庄村2.2620公顷、马林村2.0570公顷。
5.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固城村1.1735公顷。
6.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村15.2655公顷。
7.老鸦陈办事处:薛岗村3.1788公顷。
8.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东史马0.6780公顷、后庄王6.3746公顷、大谢4.4151公顷、郭村4.4532公顷、榆林4.9390公顷、沟赵8.1490公顷。
9.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1.1428公顷、葛寨村3.1292公顷、关庄村0.1073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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