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09〕14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8年度第十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航海东路北、第十大街东;
2.航海东路北、107辅道东;
3.南三环北、第四大街东;
4.黄郭路西、南绕城公路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二郎庙社区2.6065公顷、营岗村5.4773公顷。
2.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李南岗村6.3757公顷、梁湖社区8.2269公顷、螺蛭湖社区26.9529公顷、毛庄社区5.0830公顷。
3.管城回族区圃田乡:小店村9.7851公顷。
4.二七区侯寨乡:郭家嘴村1.817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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