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8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04-22 10:10:00  

2008122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8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8367)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1.581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郑州市2008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1.郑尉路南、第二大街东;
    2.
郑尉路南、第三大街西;
    3
、郑尉路南、第四大街东;
    4
、郑尉路南、第三大街东;
    5.107
辅道西、第十一大街东;
    6.
航海东路北、十六大街东;
    7.
经南二路北、107辅道东;
    8.
第八大街西、经南六路北;
    9.
中原西路南、杏湾路西;
    10.
长江路南、工人路东。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东杨社区3.1602公顷、螺蛭湖社区9.1202公顷、毛庄社区4.3655公顷、二郎庙社区11.5237公顷、营岗村0.6927公顷、单庄社区0.3440公顷、梁湖社区2.6467公顷。
    2.
中原区须水镇:赵坡村0.7789公顷。
    3.
中原区大岗刘乡:石羊寺村0.8630公顷。
    4.
二七区齐礼阎乡:黄岗寺村8.0861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94292009512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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