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07年第二批城市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告
郑政通〔2008〕29号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豫政土〔2008〕209号)精神,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50.0221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7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1.黎明路南、蓝天路西;
2.天目路东、宏达路北;
3.一零七国道西、徐寨路北;
4.化肥东路西、五龙口南路北;
5.五龙口南路南、冉屯东路西;
6.熊儿河东、东风渠南;
7.黄河东路东、安平路北;
8.西四环东、莲花街北;
9.洛达路东、中原西路北;
10.经开第一大街东、经北二路北;
11.经北二路南、朝风路北;
12.七里河西、长江路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金水区柳林镇:柳林村9.4049公顷。
2.金水区祭城镇:陈岗村4.8040公顷、祭城村12.8806公顷、金庄村13.3894公顷、庙张村48.5032公顷。
3.管城区圃田乡:东周村36.7435公顷、南岗村1.0194公顷。
4.中原区须水镇:柿园村3.3024公顷。
5.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丁楼村8.2531公顷、大谢村58.5148公顷、东连河村9.5656公顷、赵村18.2103公顷。
6.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10.3981公顷、五龙口村一组3.8083公顷、五龙口村二组1.7998公顷、五龙口村三组3.9310公顷。
7.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岔河村3.5862公顷、赵庄村1.9075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8年10月24日至2008年11月6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