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7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郑政通〔2008〕19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06-13 10:28:14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7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问题的通告
 
 
郑政通〔2008〕19号
    2007年12月3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7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614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64.8774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07年度第七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天元路南、清华园路西;
    2.郑花公路西、龙门路南;
    3.枫杨西街北、须水东路东、红叶路西;
    4.长乐路东、太白路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苏屯村9.2156公顷。
     2.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毛庄村3.0192公顷。
    3.金水区柳林镇:高皇寨村0.1650公顷、刘庄村0.3734公顷。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堂李村5.4807公顷、祥营村20.5533公顷。
    5.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5.1370公顷。
    6.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10.9332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至2008年7月2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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