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连霍国道主干线刘江至广武公路改扩建工程(K559+555.768至K562+573段)建设用地的通告郑政通〔2014〕39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4-08-14 03:17:24  

 

2013年8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连霍国道主干线刘江至广武公路改扩建工程(K559+555.768K562+573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01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3610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霍国道主干线刘江至广武公路改扩建工程(K559+555.768K562+573段)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刘江村。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刘江村2.3610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28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14年8月14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