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解读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8-05 12:09:12  

1、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通到一些新的情况,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闻置土地。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2、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和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3、对“闲置土地”如何准确认定?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过去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管理者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标志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25%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

此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其中,“动工开发”定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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