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省、市相关法规、规章,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郑州市自然资源监测中心实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查处郑州市范围内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需市级提级查办的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在委托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进行线索核实、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并对符合追究党、政纪及刑事责任条件的,要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委托事项
对全市范围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需市级提级查办案件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工作。
四、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机关权利与义务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委托机关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严格按照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定期汇报执法情况,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委托期限
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六、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处罚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给自己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自己承担。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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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
联系电话:0371-688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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