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2-08 16:35:24  

委托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委托期限:2023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吴江涛    职务:局长

地址:郑州市淮河西路22号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  松    职务:支队长

地址:郑州市文化宫路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现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执法权限委托给郑州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与权限

(一)承担对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及市内五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承担对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及市内五区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相关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承担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及市内五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国土空间规划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不含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事项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四)承担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有较大社会影响、跨区域等重大案件查处、专项整治,以及违法线索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五)配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涉及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承担对上街区、县(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落实全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

(七)拟订全市重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协调交叉互查、异地执法、跨区域执法等的具体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二、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八条,《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编〔2022〕178号)。

三、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机关权利与义务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委托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委托机关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三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处罚权的行政赔偿责任等。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给自己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自己承担。

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六、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一份,另一份送郑州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9月21日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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