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
来源: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时间:2015-06-15 00:00:00  

序号

权责种类及数量

权责编号

行政权责名称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办处室

备注

1

行政许可共4项

 

 

 

 

 

 

1.1

 

011901000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一、划拨方式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 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文件;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5.1:1000地形图(三份)(需划定用地范围红线)。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出让方式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 

3.建设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5.1:1000地形图(三份)(需划定用地范围红线)。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条。 

行政审批   办公室

见行政审批清单

1.2

 

011901000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含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由郑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1.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2.拟建工程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3.1:1000地形图。 

4.属于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由郑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的,还应提交县(市)、上街区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   办公室

见行政审批清单

1.3

 

011901000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一、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工程(建筑)规划许可证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4.相关的1:1000数字化地形图(留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3套); 

6.建设、水利、环保、人防、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注: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二、建设工程(市政)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工程(市政)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相关的1:1000数字化地形图; 

5.拟建项目的政府相关批准、证明、计划立项、投资等文件; 

6.施工图纸(3套); 

7.建设、水利、环保、人防、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注: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三、建设工程(交通)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工程(交通)规划许可申请;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拟建项目的政府相关批准、证明、计划立项、投资等文件; 

4.施工图纸(3套); 

5.建设、水利、环保、人防、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

注: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金水规划分局二七规划分局管城规划分局中原规划分局惠济规划分局市政规划处

交通规划处

见行政审批清单

1.4

 

0119010004

郑州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申请书; 

2.现状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5.现状地形图。 

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市内五区规划分局

见行政审批清单

2

行政处罚共12项

 

 

 

 

 

 

2.1

 

011902000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公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2

 

0119020002

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实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3

 

0119020003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4

 

0119020004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5

 

011902000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6

 

011902000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7

 

011902000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8

 

0119020008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9

 

0119020009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10

 

0119020010

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1.《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公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六十四条: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设计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11

 

0119020011

未依照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处罚

    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六十八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2.12

 

0119020012

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处罚

    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在限定期限内仍未补建或者无法补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3

行政强制共6项

 

 

 

 

 

 

3.1

 

0119030001

强制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履行义务期:下达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的,制作下达催告书和告知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法定复议、诉讼期: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及时进行受理;

申请强制执行阶段:逾期还不履行的依法申请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执行,制作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执行强制拆除。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3.2

 

0119030002

查封施工现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公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3.《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拆除。

1.报告批准阶段:现场检查确认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24小时内报告并经批准,未批准的,立即解除。

2.实施阶段: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

3.作出处理阶段:对查封扣押物品,及时依法没收或依法销毁或依法解除并立即返还。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3.3

 

0119030003

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公布,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1.告知阶段责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的加处罚款标准通知粮食经营者按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

2.催告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催告通知书》告知陈述、申辩权。

3.法定复议诉讼阶段责任:记录、复核陈述申辩。 

4.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责任:审核《强制执行申请书》,制作强制执行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法定材料。

 

法规处

保留

3.4

 

0119030004

暂扣施工设备

    1.《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公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拆除。

1.报告批准阶段:现场检查确认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24小时内报告并经批准,未批准的,立即解除。

2.实施阶段: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

3.作出处理阶段:对查封扣押物品,及时依法没收或依法销毁或依法解除并立即返还。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3.5

 

0119030005

拆除继续施工部分

    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拆除。  

1.报告批准阶段:现场检查确认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24小时内报告并经批准,未批准的,立即解除。  
    2.实施阶段: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

3.作出处理阶段:对查封扣押物品,及时依法没收或依法销毁或依法解除并立即返还。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3.6

 

0119030006

停水、停电

    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09年12月24日公布)第七十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责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可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拆除。

1.报告批准阶段:现场检查确认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行政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的,24小时内报告并经批准,未批准的,立即解除。  
    2.实施阶段: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依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物品。

    3.作出处理阶段:对查封扣押物品,及时依法没收或依法销毁或依法解除并立即返还。  

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4

基本公共服务共5项

 

 

 

 

 

 

4.1

 

0119100001

城建档案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9月日公布,主席令第71号)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往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分行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受理申请阶段:公示查询城建档案应提交的介绍信和证件,接收查档人申请,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审验申请阶段:对所提交的介绍信和证件材料进行审验,告知受理或不予受理。 
    提供服务阶段:检索相关城建档案案卷,提供给查档人查阅。 
    送达结果阶段:复印相关案卷材料,或出具证明材料。 

郑州市城建档案馆

保留

4.2

 

011910000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3.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登记审核阶段:填写《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组织进行法制、保密审核,并做好登记。

信息公开阶段: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办公室、总规编制处、用地和控规编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城市设计处、市政规划处、交通规划处、勘测信息处、总师办公室、法规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新闻中心、财务室、规划展览馆筹建办、金水规划分局、管城规划分局、二七规划分局、中原规划分局、惠济规划分局、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保留

4.3

 

011910000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登记受理阶段: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组织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好登记;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审核申请阶段:根据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具体事项,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送办公室审核。

决定答复阶段:拟制信息公开告知书,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提供信息阶段:对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于10日内向当事人提供所需信息。

办公室

保留

3.4

 

0119100004

信访事项处理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登记受理阶段: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区分情况,做出转送或交办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调查取证阶段:听取陈述说明,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延迟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作出书面回复。送达告知阶段:信访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的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共计60日)。

信访处

保留

4.5

 

0119100005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2010年9月5日公布,市政府令第192号)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制机构的,应指定相应的机构负责受理、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3.第七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均可投诉。
    4.第八条:受理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

登记受理阶段:对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认真做好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审查完毕确定是否受理,并向投诉对象说明情况。

调查取证阶段:对受理立案的,及时交办、转送、移交相关执法部门限期办理,并反馈查办结果,如遇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说明理由后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必要时应对投诉人说明原因。

作出决定阶段:经调查取证,未发现违法或不当,通知投诉人和被调查单位;投诉情况属实的,且有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提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发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依法予以撤消、改变或责令改正。

送达告知阶段:案件办结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监察室、法规处

加强

5

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5.1

 

0119110001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公布,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调查取证阶段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决定阶段责任: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送达行政复议决定。 

法规处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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