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时间:2013-11-05 14:29:51  
豫建法〔2012〕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订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该裁量标准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 “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我厅于2009年7月31日以豫建〔2009〕85号文件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
(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批准期限6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7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下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补报,逾期3个月以上不补报的。
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后和原审批效果相差不大,符合规划整体要求的;
(4)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5)涉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要求的;
(6)不影响相邻权、未对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经过改正后符合规划条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5%以上15%以下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不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改变立面色彩、用材、形式,经整改后与周边环境不产生冲突的;
(4)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影响相邻权,能够及时改正的;
(5)改变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内部布局结构等,未对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定位红线位置,但情节轻微,不涉及地界、消防、日照等要求。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建设部分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15%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符合规划要求,拒不配合查处工作的;
(3)擅自进行扩建、改建、移位,严重影响相邻权,但能够进行改正的;
(4)违法搭建,影响相邻建筑日照、视觉卫生等,能够进行改正的;
(5)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规划控制指标,对市容景观、公共利益影响较为严重,经检查发现后,能够进行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1.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2.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3.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4.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5.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6.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处罚标准: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客观上已造成严重后果,但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已造成严重后果,发现后改正不及时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