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郑州市居住权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2日
郑州市居住权登记标准化操作规范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情形
1.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的;
2.按照遗嘱设立的;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首次登记应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2)委托书(原件);(3)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比对原件);
(2)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①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详见附件2,或有明确约定居住权条款的有效材料,如生效的离婚协议)等材料;
②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1) 最后一份生效的遗嘱;
2) 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 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③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文书(原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4.其他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1)不动产有抵押、预告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
(2)遗嘱难以确认有效性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的,需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场进行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参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相关规定,对遗嘱等材料进行查验。经查验、询问、审核后,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详见附件3),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本规范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依法登记的市场化商品房,房屋登记用途应当为住宅(包括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居住建筑、居住公寓等);
2.居住权人应当为自然人;
3.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合同或者遗嘱等记载的主体应当一致,遗嘱应当为最后一份生效遗嘱;
4.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是否再办理转移、抵押等处分登记;
5.在同一不动产单元上不得重复设立;
6.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情形的:
(1)存在查封登记的,不予登记;
(2)存在异议登记的,经告知后,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3)存在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出具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书面证明材料;
7.申请登记事项不得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8.依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居住权期限自法律文书记载的日期起算,未记载日期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法律文书关于居住权设立的内容应当明确;在申请居住权登记前,产权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设立。
(五)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涉及遗嘱设立需参照《不动产登记规程》4.9相关规定查验的不在此限。
(六)登记费用
免收登记费。
(七)登记结果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居住权登记证明。
二、居住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居住权的居住条件、居住要求、居住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发生变更或转移导致居住权记载登记簿信息发生变化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居住权变更登记,应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因居住权的居住条件、居住要求、居住期限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3.设有居住权的不动产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与居住权人一并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并换发居住权登记证明;也可在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后,由不动产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4.按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变更居住权的,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2)委托书(原件);(3)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居住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①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②居住权的居住条件、居住要求、居住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原件);
③其他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变化的材料(原件)。
(四)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居住权的变更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2.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应当一致;
3.申请登记事项不得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4.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情形的:
(1)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可以办理;
(2)居住权的居住条件、居住要求、居住期限等发生变化或不动产发生变更或转移导致居住权记载登记簿信息发生变化而申请的变更登记:
①存在查封登记的,不予登记;
②存在异议登记的,经告知后,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③存在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应当出具同意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办结时限
1小时办结。
(六)登记费用
免收登记费。
(七)登记结果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居住权登记证明,原居住权登记证明收回、作废。
三、居住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5.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6.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居住权人申请;
2.当事人双方解除居住权合同等注销居住权的,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共同申请;
3.居住权期限届满、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可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5.居住权人死亡的,可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详见附件1);
2.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2)委托书(原件);(3)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居住权注销的材料:
①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详见附件4);
③不动产灭失,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
④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⑤其他居住权注销情形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的居住权应当已经登记;
2.居住权的消灭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3.申请登记事项不得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4.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情形的,不影响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
5.因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的,应当同时办理房屋注销及居住权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结果告知居住权人。
(五)办结时限
1个小时办结。
(六)登记费用
免收登记费。
(七)登记结果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居住权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其他事项
1.存在居住权登记的不动产申请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该不动产已存在居住权登记,并在询问记录对应选项中进行勾选(详见附件5、6);
2.按照合同的约定设立居住权时,若当事人对该不动产将来能否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有明确要求,可自行约定相关事项;
3.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对外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服务中,可向居住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居住权登记资料查询(详见附件7),可参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查询不动产是否存在居住权登记的信息;
4.本规范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出台的规定执行;
5.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登记审核表
2.居住权合同(示范文本)
3.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公告
4.放弃居住权声明书
5.询问记录
6.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
7.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附件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申请 登记 事由 | ð集体土地所有权 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宅基地使用权 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土地承包经营权 ð土地经营权 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ð林地使用权 ð林地承包经营权 ð林地经营权 ð海域使用权 ð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ð房屋所有权 ð构筑物所有权 ð森林、林木所有权 ð森林、林木使用权 ð居住权 ð抵押权 ð地役权 ð其他 | |||||||||
ð首次登记(ð总登记 ð初始登记) ð转移登记 ð变更登记 ð注销登记 ð更正登记 ð异议登记 ð预告登记 ð查封登记 ð其他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类型 | |||||||||
面 积 | 用 途 | |||||||||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 用海类型 | |||||||||
构筑物类型 | 森林类别 | |||||||||
土地经营权情况 | 流转(承包)期限 | 承包方代表/发包方全称 | ||||||||
居住权情况 | 居住权期限 | 居住条件和要求 | ||||||||
抵押 情况 | 抵押方式 |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 ||||||||
担保范围 | ||||||||||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 债务履行期限 | |||||||||
最高债权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
登记原因及证明
| 登记原因 | |||||||||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 ||||||||||
是否领证 | □是 □否 | 申请分别持证 | □是 □否 | |||||||
备注 |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不动产登记审核表
收件 | 编号 | 收件人 | 单位:□平方米 □公顷(□亩)、万元 | ||
日期 |
申请 登记 事由 | ð集体土地所有权 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宅基地使用权 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ð土地承包经营权 ð土地经营权 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ð林地使用权 ð林地承包经营权 ð林地经营权 ð海域使用权 ð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ð房屋所有权 ð构筑物所有权 ð森林、林木所有权 ð森林、林木使用权 ð居住权 ð抵押权 ð地役权 ð其他 | ||||||||
ð首次登记(ð总登记 ð初始登记) ð转移登记 ð变更登记 ð注销登记 ð更正登记 ð异议登记 ð预告登记 ð查封登记 ð其他 | |||||||||
申 请 人 情 况 | 登 记 申 请 人 | ||||||||
权利人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登 记 申 请 人 | |||||||||
义务人姓名(名称) | |||||||||
身份证件种类 | 证件号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代理机构名称 | |||||||||
不 动 产 情 况 | 坐 落 |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类型 | ||||||||
面 积 | 用 途 | ||||||||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 用海类型 | ||||||||
构筑物类型 | 森林类别 | ||||||||
土地经营权情况 | 流转(承包)期限 | 承包方代表/发包方全称 | |||||||
居住权情况 | 居住权期限 | 居住条件和要求 | |||||||
抵押 情况 | 抵押方式 |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 |||||||
担保范围 | |||||||||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 债务履行期限 | ||||||||
最高债权额 | 债权确定期间 | ||||||||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 |||||||||
地役权情况 | 需役地坐落 |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
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申请人请勿填写) | 初审 | 复审 | 核定 | ||||||
审查人: (签章) | 审查人: (签章) | 审查人: (签章) | |||||||
备注 | |||||||||
附件2
居住权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为了满足乙方生活居住的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就设立房屋居住权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甲方(不动产所有权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居住权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二、设立居住权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为 的不动产为乙方设立居住权,不动产权利人: ,共有情况: ,建筑面积: ,不动产权证书号: 。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1.甲方【无偿/有偿】为乙方设立居住权,乙方对甲方所有的上述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乙方应尽基本善良注意义务,妥当管理、维护房屋,不得滥用居住权对房屋造成损害。 甲方为乙方有偿设立居住权的,乙方需自居住权登记之日起每月向甲方支付 元,付款日期为每月 日前。 2.居住权设立期间内,由乙方【单独/与 共同】居住。除甲乙双方外,有其他人需要共同居住于该房屋的,应当征得 方的同意。 3.其他约定:
四、居住权期限 1.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权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终身居住。 2.在上述居住权期间内,如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乙方的居住权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终止。 3.符合居住权消灭的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4.乙方享有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注销后,乙方应当在注销之日搬离,逾期未搬离的,需要自居住权注销之日起每月向甲方支付 元赔偿,付款日期为每月 日前;或一次性支付 元赔偿。 五、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不动产登记部门留存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3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规程》等有关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
联系方式: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登记申请人 |
居住权 | |||||
登记机构:(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放弃居住权声明书
居住权人: 身份证号:
鉴于本人就位于 (房屋详细地址)的 (不动产权证书号)房产设立的居住权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本人自愿放弃该房产的居住权,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本人声明自愿放弃该房屋的居住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受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本声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是 □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共有 □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回答: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时不填写本栏)
回答:□是 □否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己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时不填写本栏)
回答:□是 □否
7.申请本次转移登记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同意。(受让人为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填写)
回答:□是 □否
8.申请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申请人为小微企业时填写)
回答:□是 □否
9.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设立有居住权?
回答:□是 □否
10.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房屋交易 税收 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 询问人:
1.申请交易和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是 ¨否
2.申请交易和登记的不动产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回答:¨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3.申请交易和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回答:
4.申请本次转移登记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是否同意?(受让人为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填写)
5.(1)转让方本人承诺:本套住房是否为夫妻双方河南省内家庭唯一住房?
回答:¨是 ¨否
(2)本次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是否为拍卖取得的住房?
回答:¨是 ¨否
(3)个人转让住房是否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有关合理费用凭证?
回答:¨是 请选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差额20%税率征收(含拍卖取得的住房)
¨否 请选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
¨1%核定比例征收 ¨差额20%税率征收 ¨3%核定比例征收(拍卖取得的住房)
6.本次交易房款是否已全部付清?
回答:¨是 ¨否 监管金额 ,其他房款已付清。
7.申请本次转移登记时,是否已知悉该不动产设立有居住权?(不动产设立有居住权时填写)
回答:¨是 ¨否
8.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不动产一件事”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
询问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编号:
查 询 申 请 人 | 姓名 (名称)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 证件类型及号码 | |||
联系电话 | ||||
类别 | □不动产权利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利害关系人 | |||
提交的申请材料 | □查询人身份证明 □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仅适用国家机关)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查询的需提交) □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查询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交) □协助查询文件(仅适用国家机关) □其他 □其他 | |||
查询目的或者用途 | ||||
需查询的不动产 及查询内容 |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不动产自然状况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内容 □不动产查封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 □不动产异议登记 □居住权 □地役权 □其他 | |||
查询结果要求 | □查阅 □抄录 □复制 □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 |||
承诺:本表填写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查阅、利用不 动产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查询结果。如有虚假或违反,由本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查询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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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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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1-6881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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