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土资用意(2007)第003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出 让 人: 河南省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甲方);
拟受让人:郑州金屋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冯庄东路西、南三环路北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A1004,宗地面积(大写)贰万柒仟贰佰柒拾壹点玖平方米(小写)27271.9平方米。宗地四至:东址冯庄东路,南址南三环,西址二七区高寨村土地,北址管城区十里铺村土地。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仓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本条第 三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按现状交地。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佰叁拾捌元(大写)(¥338.0元);总额为人民币玖佰贰拾壹万柒仟玖佰零贰元贰角(大写)(¥9217902.20元),付款方式为 一次性付清 。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仓库;
附属建筑物性质仓库附属设施;
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3;
建筑限高不高于20米;
投资强度不低于1538万元/公顷;
绿地比例不低于 30%;
开工建设时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六个月内;
竣工时间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半完成;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2)***;
……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5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另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郑州市国 拟受让人(乙方):郑州金屋 仓储
土资源局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郑州市淮河路11号 地址:郑州市纬四路东39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68981574 电话:68957767
邮政编码:450006 邮政编码:450000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