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郑国土资用意(2007)第005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5-01-13 11:13:20  

 

郑国土资用意(2007)第005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出 让 人: 河南省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甲方);
拟受让人:郑州银祥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107国道西、连霍高速北的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A1006,宗地面积(大写)肆万肆仟玖佰肆拾伍点贰平方米(小写)44945.2平方米。宗地四至:东107国道,南连霍高速,西杓袁村,北现状道路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仓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按现状交地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大写)(¥***);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叁佰捌拾陆元(大写)(¥386.00元);总额为人民币玖佰陆拾壹万捌仟叁佰肆拾捌元(大写)(¥9618348元),付款方式为 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仓库
附属建筑物性质仓库附属设施
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3
建筑限高不低于30米
投资强度不低于578万元/公顷
绿地比例不高于30%
开工建设时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六个月内
竣工时间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半完成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2)***
……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5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另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郑州市国    拟受让人(乙方):郑州银祥贸易
土资源局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淮河路11号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68981574             电话:65690582
邮政编码:450006           邮政编码:4500045
 
                                     
 
                                  2007年3月28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