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豫政文〔2006〕151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郑州市、许昌市、平顶山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201.3452公顷(其中耕地997.25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54.6023公顷、未利用地17.295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3.08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68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77.7925公顷,其中服务区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改路等用地9.7532公顷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划拨给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建设用地。
二、 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997.3公顷耕地的质量。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补充耕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三、 当地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 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