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豫政文〔2004〕36号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7-05-17 10:06:44  

 

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郑州市2003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豫政文〔2004〕36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郑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207.2991公顷(其中耕地146.12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66.73公顷、未利用地3.8508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77.879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         郑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147.6公顷耕地的质量。
三、         郑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         你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         郑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将供地情况经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         你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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