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项目职权目录
来源:本站  时间:2019-07-05 16:10:18  

一、职权名称: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理由。日常巡视.书面审查.举报案件及时立案查处。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进入用人单位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保守办案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告知听证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按时送达。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承办处室:督察执法处、监察支队

二、职权名称: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理由。日常巡视.书面审查.举报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进入用人单位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保守办案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告知听证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承办处室:监察支队

三、职权名称: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设定依据: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理由。日常巡视.书面审查.举报案件及时立案查处。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进入用人单位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保守办案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告知听证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按时送达。事后监管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承办处室:督察执法处、监察支队

四、职权名称: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理由。日常巡视.书面审查.举报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进入用人单位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保守办案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告知听证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按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承办处室:督察执法处、监察支队

五、职权名称:对拒不履行、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4、《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责任事项:受理阶段责任: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法受理或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理由。日常巡视.书面审查.举报案件及时立案查处。调查阶段责任: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 进入用人单位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保守办案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决定阶段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告知听证权利,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自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文书按时送达。事后监管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承办处室:督察执法处、监察支队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