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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12-12 10:51:11  

 

2008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豫法行终字第00102号终审判决,维持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政处(2007)2号关于“注销郑国用(1995)字第774号、郑国用(2004)字第06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确定争议土地权属的决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注销郑州市水利建筑工程局(郑州市机械化水利工程队)郑国用(1995)字第77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郑州水利物资供应站郑国用(2004)字第06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20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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