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与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相结合,对不接受储量检测和动态监测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设立、延续、变更登记。二是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与“年检”、“年报”工作相结合,对统计年报数据明显不实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通过年检。三是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与矿产储量台账工作相结合,通过动态监测,建立数据翔实、可靠的储量台帐,实行台帐式管理。四是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与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通过跟踪监测,及时掌握矿山的采掘活动,发现有违法采矿行为的,及时提交证据材料,由执法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五是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与矿山地质环境工作结合,对矿山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进行监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图。六是矿产储量动态监测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相结合,每个季度对正常损失进行一次核销或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一次报销,为补偿费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提供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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