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3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如下。
怀远县白莲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梅连刚酒驾问题。2016年3月15日14时许,梅连刚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怀远县城区水产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临检,经现场测试,属于饮酒后驾驶。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梅连刚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2016年8月23日,怀远县纪委给予梅连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霍山县国土资源局正科级干部董兆瑞饮酒驾驶案。经查,2015年12月16日,董兆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受伤。经酒精含量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确认为饮酒驾驶。对此,县公安局给予董兆瑞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1日,董兆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罗军酒驾问题。2017年2月3日20时4分,罗军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隆回县桃洪镇北山路口时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38mg/100ml,属饮酒驾驶。罗军因酒驾被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11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党组给予罗军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近年来,酒驾、醉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国家法律对酒驾、醉驾有明确规定,特别是2011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漠视交通法规,我行我素、顶风违法违纪。究其原因,正是缺乏起码的道德意识、自律意识、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的表现,严重损害了共产党员先进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以上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要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再是一句空话,牢固树立“酒驾是高压线”的意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遵规守纪,于细微处见真章。
各党支部(总支)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充分认识松就是害、严管就是厚爱,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让酒驾的党员干部挨党纪的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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